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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446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0:02
双裕原及图、第10038279号“SANDY EIGHT及图”商标、第14719818号“BULONGTE及图”商标、第11711184号“1878及图”商标、第13113318号“双裕原及图”商标、第27613733号图形商标、第8214692号图形商标、第29188996号图形商标、第25046300号“势必健及图”商标、第13229369号图形商标、第9833300号“8车道 WWW.8CHEDAO.COM”商标、第16118729号图形商标、第16617567号图形商标、第40657084号“SIXIAN及图”商标、第13108673号“双裕原及图”商标、第3832845号“布隆特及图”商标、第15826132号“SIYUSILK及图”商标、第18293386号“DEAN EIGHT及图”商标、第11918721号“健康鞋博士 187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奖励情况、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至八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中的图形或图形化的文字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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