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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5150号“SOUNDBO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3:21关于国际注册第1625150号“SOUNDBO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50号
申请人:SOUNDBOKS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150号“SOUNDBO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第9902900号“声博士 SOUND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76637号“SOUNDBO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29371号“SOUNDBO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5129号“SOUND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为同一主体。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第182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UNDBOKS”与引证商标四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和信号设备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或处理声音、影像或数据的装置和仪器;已录制和可下载的媒体;计算机软件;录制和存储用空白的数字或模拟介质;通过互联网和全球通信网络流传输视听和多媒体内容的软件;用于流传输视听和多媒体内容至移动数字电子设备上的软件;搜索、整理以及推荐多媒体内容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即用于创建软件和移动应用软件的软件开发工具;通过互联网和全球通信网络用于流播视听和多媒体内容的硬件,即数字媒体流播装置,数字流媒体设备,数字视频录像机,数字化视频光盘和高清晰度视频光盘播放机,家庭影院系统,包括音频和视频接收器和光盘播放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维持注册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麦克风;电池;移动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麦克风;电池;移动电源”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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