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30421号“WE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4:12关于国际注册第1630421号“WE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43号
申请人:ECOBAG HOLDIN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0421号“WE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类商品上的第4430830、9484380、18616295、349681、19232393A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650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84258号商标、第16603231号商标及第16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86713号商标、第1586431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84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删减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申请人自愿放弃“印刷机器”商品。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七权利人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双方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七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法国《商业法典》部分规定及翻译;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权利人关系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已经核准申请人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的请求,故本案复审商品仅为第7类商品,引证商标九至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八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印刷机器”商品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