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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5063号“百姓渔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13号
申请人:姜丽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5063号“百姓渔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84204号“百姓坊 坊及图”商标、第61519996号“百姓海鲜”商标、第61345410号“百姓名厨”商标、第1961713号“百厨房及图姓”商标、第55162387号“百姓坊 坊及图”商标、第60478983号“百姓粥棚”商标、第60768392号“百姓加油站”商标、第16807266号“王梅百姓牛蛙”商标、第60775315号“百姓厨房”商标、第5398380号“老百姓”商标、第60285907号“佰姓广场咖啡厅”商标、第4297030号“百姓厨房BAIXING KITCHEN”商标、第10990021号“百姓坊及图”商标、第34926171号“百姓炖品”商标、第10899712号“百姓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原有商标的延续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九、十一、十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九、十一、十四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十一、十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八、十、十二、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十二、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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