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8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00:46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8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94号
申请人:FURL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已有知名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了商标创作来源介绍、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