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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5629号“IMM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0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49号
申请人:郑州伊美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烨华律知(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5629号“IM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39618号“艾美莜imu”商标、第31410449号“婴姆哺 IMMUPRO ”商标、第59320886号“IIM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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