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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1534号“Seeg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04:47关于国际注册第1621534号“Seege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40号
申请人:SEEGENE,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1534号“See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88820号“seengene”商标、第37844325号“seengene.com”商标、第37857299号“SEENGENE”商标、第15111934号“Seegee胜歌”(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仅对第42类“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即制备和分析人体组织和体液样本,并提供与此相关报告;用于预测疾病的医学研究实验室服务;医疗和诊断服务,即评估临床试验进展;生物学服务;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与生物技术相关的顾问服务;临床试验;生物化学分析”服务及第44类全部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查询结果、部分商标档案及类似裁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第42类“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即制备和分析人体组织和体液样本,并提供与此相关报告;用于预测疾病的医学研究实验室服务;医疗和诊断服务,即评估临床试验进展;生物学服务;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与生物技术相关的顾问服务;临床试验;生物化学分析”服务提出复审申请,故关于第42类其余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英文“Seegene”,可以译为“看基因”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和第44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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