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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8128号“ENDED UP AT 1 O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0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25号
申请人:上海太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8128号“ENDED UP AT 1 O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艺术感的花体设计,是具有设计感的有实际意义的英文单词,具有明显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不属于日常用语等常见性词语。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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