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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58823号“美丽修行口碑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1: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54号
申请人: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美之修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5658823号“美丽修行口碑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63745号“口碑”商标、第37465755号“口碑”商标、第29620233号“口碑 koubei”商标、第4762919号“口碑网 Koubei.com”商标、第30964817号“口碑丽人”商标、第30964809号“口碑健身”商标、第30964819号“口碑休闲娱乐”商标、第30964807号“口碑泛行业”商标、第30136056号“口碑商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碑”平台运营业务高度重合,对于申请人平台理应知晓,其存在攀附申请人平台的主观恶意,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口碑”品牌排名情况、相关媒体报道材料;
2.“口碑”系列商标检索结果;
3.相关案例裁定;
4.“美丽修行”APP百度百科介绍;
5.被申请人摹仿“口碑”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
6.被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中行政处罚信息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4期(2021年10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美丽修行口碑榜”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文字“口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家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九,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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