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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2639号“URB R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55号
申请人:宁波鑫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2639号“URB R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889192号“RUM 1688”商标、第3382434号“URB”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399号“URB”商标、第28713523号“URB”商标、第37216754号“U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加油轴承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加油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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