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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585号“NF ENVIRONN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7:50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585号“NF
ENVIRONN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00号
申请人:ASSOCIATION FRANCAISE DE NORMALISATION (AFNOR)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585号“NF ENVIRONN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准备相关资质文件,待文件准备齐全后补充提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已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7、9、11、16、19、20、31、37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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