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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23702号“冯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84号
申请人:上海不三创意策划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3702号“冯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冯唐是当代知名作家、投资人、医生、书画家张海鹏的笔名,已与张海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大量在先裁决明确认可冯唐是知名作家的笔名,亦有第39692501号“冯唐”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本案申请人是经过冯唐先生的公证授权,代其在知识产权层面进行管理、维护并取得收益的专门机构;冯唐作为笔名已经使用二十多年,并无恶意,其成名时间远远早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施行时间,不是该法律在立法设计层面所需防范的对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主张本案证据详见第61405301号案件证据,该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冯唐人物及投资项目介绍、胸牌、名片、个人作品及涉及到的节目和词语资料、出版合同、销售情况、微博首页、荣誉资料、社会活动资料、相关商标资料、百度检索“冯塘乡”的资料、百度检索“冯唐 烈士”的资料、烈士档案、相关行政裁决书、冯唐先生授权的公证书。
经复审查明:1、“冯唐”确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烈士姓名;
2、冯唐,知名作家,原名张海鹏,代表作有《万物生长》、《北京北京》等。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权益委托管理许可授权书、公证书证据可知,张海鹏授权申请人对其笔名“冯唐”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冯唐”构成,“冯唐”虽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革命烈士,亦为知名作家张海鹏的笔名,经过其多年使用宣传,“冯唐”作为张海鹏的笔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申请人亦取得了张海鹏先生的授权,因此,申请人将“冯唐”作为商标使用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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