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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86933号“福見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8: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83号
申请人:郑炳春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不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0686933号“福見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26315号“福见”商标、第19167488号“福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福州的企业,经营范围均涉及餐饮及餐饮管理服务,且申请人“福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却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以模仿、抄袭的方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信息、门店照片、引证商标使用照片、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根植于福文化及茶文化,旨在推广福州地方茶文化,具有独特含义,并未摹仿、抄袭他人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申请人个人注册的商标,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户使用或授权其他主体使用引证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具有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福州市大众茶馆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被申请人“福见功夫”申请情况、福见功夫大众化休闲茶馆提案、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字体不同的证据、带有“福见”二字商标情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其余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福見功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福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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