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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8452号“蛋之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85号
申请人:珠海鸿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8452号“蛋之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7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99179号“中百晨鸣 蛋蛋优 D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42459号“瑶香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131050号“蛋之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简介、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蛋等指定商品项目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蛋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蛋、蛋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认读标识“蛋之皇”与引证商标四“蛋之凰”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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