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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54308号“PANT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9: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77号
申请人: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4308号“PANT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8971号“PANS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第34821386号“P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贴标机、电动制饮料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面包机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贴标签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面包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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