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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01691H3号“EV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3:03关于国际注册第1501691H3号“EV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408号
申请人:FOUREX CLOTHING PTY.LT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1691H3号“EV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为原始商标的重新申请,原始商标驳回理由中未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7057号“EV EVA&VICTORIA”商标、第11860746号“EV”商标、第49268276号“EV”商标、第49293067号“EV EVA&VICTOR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评审文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经异议申请程序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韩秀花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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