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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7514号“超爱级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4: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84号
申请人:江苏佐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7514号“超爱级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文字组合,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可以进行识别。申请商标文字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修饰搭配关系,无法得出特定的含义,在正常语境下,消费者更不会衍生出其他含义,其本身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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