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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4091号“与自然共生Bud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88号
申请人:北京补丁创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4091号“与自然共生Bud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销售展示架出租; 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106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36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销售展示架出租; 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与自然共生”、“Budlife”(芽生活)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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