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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4269号“咖啡与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69号
申请人:山东白鹭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4269号“咖啡与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5721号“咖啡花 COFFEE FLOWER及图”商标、第15025851号“咖啡花 COFFEE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咖啡”,作为商标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以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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