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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85469号“Wolfg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72号
申请人: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5469号“Wolf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639541号、国际注册第8类第15707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官网截图、审计报告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刀叉餐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斧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斧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Wolfgang”与引证商标一“WOLFGANGS”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剪刀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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