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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800号“CherryC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0:06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800号“CherryCra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97号
申请人:COMPOUND INNOVA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800号“Cherry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488号“樱桃牌CH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并非常见的固定搭配,不存在欺骗性,亦无任何与产品原料相关的含义,对于英语并非母语的中国消费者来说,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准确识别其含义,故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早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申请商标已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获准注册,并且,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中国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得保护。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HERRYCRAFT”商标在域外的档案信息、所列举国内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CherryCraft”为常见英文单词组合,含义为“樱桃技术/手艺”,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并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国内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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