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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1434号“新快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0: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15号
申请人:广东新快报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1434号“新快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6721771号“新快报”商标,申请商标系上述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3610号“快报易购”商标、第52005913号“快报”商标、第60467646号“新卷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和三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驳回决定书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撤回商标申请,撤回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撤回商标申请,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新快报”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实际使用证据证明第6721771号“新快报”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延及申请商标并足以使申请商标与其他近似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故第6721771号“新快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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