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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51267号“汉方养生 草本知食局 古法新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218号
申请人:上海静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1267号“汉方养生 草本知食局 古法新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3084号“汉方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外,使用在婴儿食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产生误认,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印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发表了如下意见:申请商标显著文字为“草本知食局”,“草本知食局”文字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汉方养生”和“古法新造”并非显著识别文字。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成分、工艺等特点产生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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