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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79592号“奶茶传奇NAI CHA CHUAN 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8:43QI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89号
申请人:山东麦德拉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9592号“奶茶传奇NAI CHA CHUAN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起到区别其他商品的作用。其他含“奶茶”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奶茶”,指定使用在啤酒、乳清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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