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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18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21:00关于第616318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30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1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多年的推广和使用,申请人及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人各类产品等均已为中国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申请商标具有特定设计含义和寓意,与美元符号不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水星公司企业概况(图片形式)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美元标志差异较为显著,且申请人已有多件与本案图形近似的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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