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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7826号“SUPERTEA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22: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77号
申请人: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7826号“SUPERTEA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9150号“台茶丸子 SUPER TEA HOUSE”商标、第16748909号“台茶丸子 SUPER TEA HOUSE”商标(第29类)、第16748909号“台茶丸子 SUPER TEA HOUSE”商标(第32类)、第60385025号“TEA'LAB”商标、第15903154号“立派茶研 TE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SUPERTEA LAB”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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