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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9923号“钱江水利 BeBL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2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52号
申请人: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9923号“钱江水利 Be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1554号“BY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81959号“钱江物流 QIANJIANG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7161号“钱江电气 QRE QIANTANG RIVER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36755号“夏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41351号“TRAVELCLI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极具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管道运输;物流运输”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管道运输;物流运输”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管道运输;物流运输”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物流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汉字“钱江”,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管道运输;物流运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运输;物流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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