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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2218号“恒源绒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26: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62号
申请人:程和平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2218号“恒源绒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0616号“恒の原HENGZ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恒源绒业”,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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