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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20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28:14
善谋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人工商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投标报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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