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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5734号“千佰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2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753号
申请人:湖北左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5734号“千佰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704号“千百度”商标、第58561522号“千百度”商标、第60968225号“千百度”商标、第14977933号“纤佰度”商标、第14605850号“千瑜佰度及图”商标、第50576195号“千百度面相”商标、第9206275号“仟佰渡”商标、第42450996号“千百渡”商标、第55137889号“芊佰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七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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