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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258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0:54
云岭田园YUNLINGTIANYUAN及图、第51441145号“土家寨TUJIAZHAI及图”商标、第29660527号图形商标、第31735238号“汴景·天柱峰及图”商标、第140492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植物;活动物;树木;谷(谷类);植物种子;动物食品;新鲜水果;活鱼”商品上已经被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植物种子;饲料;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植物种子;饲料;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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