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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25784号“许愿神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720号
申请人:上海倍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5784号“许愿神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71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154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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