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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3457号“银农科技 YINNONG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2:45TECHNOLOGY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66号
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诚国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3457号“银农科技 YINNO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03327号“农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银农科技”与引证商标文字“农银”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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