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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8725号“云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261号
申请人: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8725号“云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生产和贸易于一体的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沐浴、洗发、护发、护肤和礼品套装等系列产品。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0877362号“芸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5637518号“巧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字形设计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洁精;皮革洗涤剂;焗油制剂;牙膏;香皂;浴液;浴盐;洗澡用化妆品;洗手液;洁肤乳液;洗面奶;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润肤露;护手霜;美容面膜;唇膏;口红;化妆品;香水;祛斑霜;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护发素;染发剂;乌发乳;头油;生发油;发用摩丝;烫发剂;脱毛剂;减肥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洁精;皮革洗涤剂;焗油制剂;牙膏;香皂;浴液;浴盐;洗澡用化妆品;洗手液;洁肤乳液;洗面奶;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润肤露;护手霜;美容面膜;唇膏;口红;化妆品;香水;祛斑霜;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护发素;染发剂;乌发乳;头油;生发油;发用摩丝;烫发剂;脱毛剂;减肥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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