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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50987号“味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5: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29号
申请人:江西味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0987号“味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29593号“味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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