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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2731号“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7:30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臻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2731号“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7551号“智臻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0399号“BROAD-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深圳市智臻宝科技zzb INTELLIGENT SPEAKER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扬声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虽含有“深圳”,但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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