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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3313号“95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938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3313号“95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67471号“GPOWER”商标、国际注册第1093568号“GPOWER”商标、第38988646号“HHH POWER”商标、第62806728号“91 POWER”商标、第36451764号“POWER”商标、第46553215号“95”商标、第20343458号图形商标、第6728028号“95”商标、第28668434号“9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故其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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