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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19027号“維逹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3: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545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努恩安卡拉意面工贸股份公司 国内接收人:张月
国内接收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号湾号楼单元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0019027号“維逹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92803号“达利”商标、第37429494号“达利”商标、第4835877号“达利园DALIYUAN CLASSICS及图”商标、第5155704号“达利园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面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引证商标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面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維逹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达利”,仅或繁简字之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饺子、面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馅饼、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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