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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32083号“感恩吉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4: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926号
申请人:西安原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2083号“感恩吉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具有显著性,与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因此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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