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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90611号“那朵彩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6: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66号
申请人:慈溪市那朵云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腾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36790611号“那朵彩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其申请注册的标识均属不同的商标标识,并无实际关联,且并非防御商标,其短时间内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实际经营所需。已有多家企业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异议与无效宣告申请,且被申请人未能就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电视广告;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11月6日。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4类、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七十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第36961956“滇真红印”商标、第36575900号“景迈山柏联云海”商标、第36572221号“景迈柏联阳光”商标、第36337684号“景迈柏棁”商标已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4类、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七十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第36961956“滇真红印”商标、第36575900号“景迈山柏联云海”商标、第36572221号“景迈柏联阳光”商标、第36337684号“景迈柏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也未提供任何使用证据证明其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据此实难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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