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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87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8:03
田(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30074号“田司令 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田”经过设计后已经图形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衡量器具、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日光辐射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量器具、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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