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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4381号“首科创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58: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51号
申请人:北京首科创融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4381号“首科创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617号“首科 SHK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0日。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首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录相机出租、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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