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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7435号“龙太渔业 生态底播养殖SHENGTAIDIBOYANGZ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4:40生态底播养殖SHENGTAIDIBOYANGZHI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59号
申请人:绥中龙太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7435号“龙太渔业 生态底播养殖SHENGTAIDIBOYANG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生态底播养殖”是对申请人品牌“龙太渔业”的补充,非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虽含“生态”二字,但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商品品质、质量等特点相联系,故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使用在指定的活动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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