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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20851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5:42关于第51620851A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92号
申请人: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西游团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162085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李小龙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姓名和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开发价值。申请人是李小龙继承人设立的公司,依法享有对李小龙姓名、形象、经历开发利用的权利,享有由李小龙姓名和形象所延伸出的财产性权益。鉴于李小龙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尤其在中国已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经典形象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的提供者与李小龙或其继承人之间存在关联,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将侵犯李小龙继承人所享有的“李小龙”姓名、人物形象所延伸出的在先的财产性权益。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69件商标,已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且部分商标系对中国经典人物形象、人物名称、典故名称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李小龙所获奖杯、纪念星徽及所获荣誉;
2、杂志、网络媒体对李小龙的报道;
3、李香凝出生证明;
4、申请人成立证明及经营许可证明;
5、李香凝给申请人的授权;
6、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证明申请人继承李小龙相关权利的登记档案;
7、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及互动百科等搜索引擎关于李小龙的介绍;
8、被许可人名单及李小龙相关商标的商标档案、产品图片;
9、商标函字[2010]第132号《关于“李小龙”商标注册事宜的复函》;
10、行政决定书及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止。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李小龙,英文名字BRUCE LEE,原名李振藩,李小龙为其艺名,其为一代武术宗师,是进入美国好莱坞的首位华人影星,被誉为“功夫之王”。李小龙先生于1973年7月20日逝世。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李香凝女士为李小龙先生的女儿,是李小龙先生的合法继承人,证据5可以证明李香凝授权申请人注册、经营所有与李小龙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李小龙的姓名、形象、肖像、人物角色、签名、标志、符号、作品、照片及著作等,证据10中的多份判决中亦查明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香凝。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为本案利害关系人。
4、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7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伦文叙”、“猪八戒吃人参果故事”、“三姐唱着山歌等您来”、“关公刘备诸葛亮”、“大圣猴哥大闹天宫”、“天蓬元帅”、“悟空三打白骨精”、“黄浦江东方明珠塔”等,部分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我局驳回注册。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李小龙,英文名字BRUCE LEE,原名李振藩,李小龙为其艺名,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经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实际生活中,李小龙、BRUCE LEE、以及李小龙在电影中的经典形象之间已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视觉效果与李小龙经典形象高度近似,由与李小龙先生无关的被申请人将该形象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的提供者与李小龙先生的继承人有关,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中姓名权或肖像权的情形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或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其所谓“他人”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在世自然人,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自然人已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李小龙先生已于1973年7月20日逝世,故其姓名或肖像不再属于本条款所保护的范畴。
四、本案争议商标的视觉效果与李小龙经典形象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7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伦文叙”、“猪八戒吃人参果故事”、“三姐唱着山歌等您来”、“关公刘备诸葛亮”、“大圣猴哥大闹天宫”、“天蓬元帅”、“悟空三打白骨精”、“黄浦江东方明珠塔”等大量与历史人物姓名、历史典故名称、著名建筑名称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部分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我局驳回注册。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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