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063113号“红旗茶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6: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37号
申请人:周志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3113号“红旗茶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5790号“红旗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39650号“红旗”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803489号“红旗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897320号“红旗茶厂CRADLE OF BLACK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9161号“红旗HONG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17887号“红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61800号“红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703419号“红旗HONG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703420号“红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831063号“红旗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九、十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红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