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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2503号“数字生活玄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7: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21号
申请人:天翼数字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2503号“数字生活玄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具有可注册性。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数字生活玄世界”,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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