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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05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8:57
彩绘丝路 S(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95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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