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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3081号“医博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43号
申请人:天津武清区医博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3081号“医博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381号“医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50893号“医博让医疗充满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43493号“医博 让医疗更舒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医博”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医博”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腔医疗护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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