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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77090号“益寿金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7: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67号
申请人:益寿有方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真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亚东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45277090号“益寿金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益寿金方”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短短数年间品牌形象深受全国消费者认同及肯定。“益寿金方”品牌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对应关系,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益寿金方”品牌在全国知名度,故意申请与“益寿金方”读音相同的文字商标,为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其行为构成为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作为个人申请了百余件商标,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大量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商标的标识,该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实际控制公司清单;
2、益寿金方旗舰店基本信息、主体信息;
3、益寿金方旗舰店商标名审核截图;
4、益寿金方产品销售记录;
5、益寿金方产品信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亦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益寿金方”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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