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62657号“ROCKLAN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657号
申请人:齐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862657号“ROCKLA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5311号商标、第12438776号商标、第57389923号商标、第46896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二至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插孔防尘塞、消防洒水装置、汽车用灭火设备、消防泵、电视机、接地电缆、跨接电缆、矿物绝缘电缆、电线和电缆、耳机、电话耳机、电话用耳机、入耳式耳机、降噪耳机、水下用电缆、消防水龙带、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喷嘴、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消防车、消防船、绝缘铜线、电缆、电线、头戴式耳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拳击手套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耳机插孔防尘塞、消防洒水装置、汽车用灭火设备、消防泵、电视机、接地电缆、跨接电缆、矿物绝缘电缆、电线和电缆、耳机、电话耳机、电话用耳机、入耳式耳机、降噪耳机、水下用电缆、消防水龙带、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喷嘴、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消防车、消防船、绝缘铜线、电缆、电线、头戴式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115号“TETRALAB TETPAN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